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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小偷,半夜偷车逃跑摔残,判车主全责,起诉车主赔偿30万。一审判赔偿11万多元,车主、保险公司反诉:他是自己摔倒的,犯罪行为也要赔精神抚慰金?二审如何审判的?
如果有一天你的财产被窃,可最后收到传票的却是你,而你需要向这个小偷赔偿,你会不会质疑司法公正?
在湖南岳阳的徐先生就碰上了这么一起“贼喊捉贼”的倒霉事儿。
徐先生是一位普通本分的村民,有一天却意外收到了法院传票,他想着自己平时遵纪守法的怎么就成被告了。
他看着传票上原告的名字分外眼熟,这才想起来前段时间发生的事儿,不由得委屈起来,明明他才是那个受害者啊!
原来就在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徐先生正准备睡下的时候听见院子里有奇怪的响动,他觉得不对劲便起身查看。
这一看可把他吓着了,一个小偷趁着夜色潜入了他家,此刻正在摸索着他的摩托车,眼看着就骑上准备跑了。
而这个小偷也是附近臭名昭著的惯犯了,之前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儿已经进去好几回了。
徐先生立刻大喝一声,冲上前去阻止,小偷一看被发现了,立刻发动车子,猛地往外冲去。
徐先生自知双腿哪跑得过轮子,便立刻开上了另一台车追了上去。
四个轮子自然比两个轮子快多了,加上小偷慌慌张张骑的也不是很熟练,很快他就追上摩托车。
但这时路口出现了行人,小偷一个急刹停了下来,但徐先生没反应过来,就这么撞了上去,小偷顿时被撞倒在地鲜血直流。
徐先生看到这幅景象也被吓到了,立刻拨打120把小偷送去了医院并且报了警。
警察很快进行了调查,而徐先生也等着结果出来。
可没想到这个小偷却倒打一耙,反手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
徐先生原本以为自己占着理,可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他傻眼了,法院判徐先生个人赔偿1000元,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这件事立刻引起了社会上的热议,大部分人都认为徐先生是为了保护自己财产无意中发生的碰撞,不应该受罚。
徐先生自己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不仅两台车被撞坏了,自己因为碰撞也受了伤,明明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怎么还需要赔偿这个罪魁祸首。
法院一审的审判标准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追尾事故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徐先生很是不服气,他认为这个参考条例过于片面,于是他立刻提起了上诉。
最终二审经过更完整的调查,认为徐先生是出于对财产保护而做出的正当防卫,因此驳回了小偷的一审结果,徐先生不需要赔偿,小偷将面临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以及2万元的赔偿。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徐先生表示自己在追逐的过程中多次警告小偷立刻停下来,但小偷充耳不闻,这才造成了后面的事故,徐先生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做出其他超出正当防卫以外的行为。
所以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绝不会让好人受一点点委屈,也不会让坏人尝到一点点甜头。
案例来源:常州武进检察——摩托车被盗,捉贼过程中小偷受伤,小偷把失主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