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辉煌讨债要账公司!
01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强与被告小文系同学关系,2014年,小文因购买房屋向小强提出借款。小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予小文20万元。小文向小强出具了一份借条,并载明归还期限为2015年7月。小文在借款后,曾在2016年至2017年陆续还款7000元并通过朋友代为归还5000元,除此外小文未再归还借款。多年来,小强通过电话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要借款无果,无奈之下,2022年3月将小文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文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小强因催要借款的行为时隔年份已久,且事发时并无保存催收证据的法律意识,无法向法院提交催要债务的电话记录、往返小文所在地的交通信息记录等,遂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通过与当地铁路公安、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查实到原告小强在借款期届满后,曾在2019年两次乘坐火车往返被告住所地,2021年至2022年期间拨打被告原使用的电话及被告母亲的电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让债务人免除义务。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2017年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该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原告于2019年两次坐高铁前往被告居住地,2021年11月至2022年多次联系被告无果后电话联系了被告母亲。以上事实证明,原告小强一直未放弃向小文主张归还借款,其主张权利的方式符合普通百姓常用的选择,故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根据查实被告的还款情况,最终依法判处被告小文偿还原告小强本金18.8万元。
03 南通讨债公司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否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此外,诉讼时效抗辩权需要债务人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除非存在新的证据,原则上不予支持。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要打借条,同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在借款到期后更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应重新签订借条,避免纠纷。若追索时间较长,一定要积极保留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证据,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维权。
0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