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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民法典的不断深入实施,以良法促善治成效得到充分彰显。“定金合同自何时成立?”“合同解除规则有哪些新变化?”“试用买卖合同中,哪些情形视为‘同意购买’?”“未记载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会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吗?”针对民众较为关注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部分问题,多位律师作出了解答。

  合同解除权 解不解?看条款!

  临近春节,各大品牌车商掀起了车辆降价热潮,在买卖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后,车辆尚未交付或者刚交付便降价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4S店补足差价吗?可以退车不再买了吗?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博友(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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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叫“合同解除权”?

  答: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后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根据产生条件的不同,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问:民法典内容之一,“合同解除时点的新变化”相比于原合同法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合同解除情形中增加了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二是明确规定了直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并明确了以该方式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

  问:那么买卖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后,车辆未交付或者刚交付便降价的,买方可以要求4S店补差价吗?可以退车不买吗?

  答:首先,如果买方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里没有保价条款,是不能要求4S店补差价的。其次,如果购车合同里没有约定“降价条件成就便可解除合同”,那么仅凭降价条件买方是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也不能退车不买,而是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强行退车不买,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被4S店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在完善通知解除方式的相关规定的同时,解决了诉讼解除方式上的时点分歧。建议大家在购车时尽可能理性消费,以免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影响自己的利益。

  物业服务合同 管不管?分情况!

  未记载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会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吗?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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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答: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问:一般来讲,记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是合同的一部分,物业服务人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未记载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问:物业服务人一般都有哪些义务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问:如果业主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可以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如果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定金合同 怎么定?看约定!

  定金合同自何时成立?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博友(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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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定金或订金的字眼,很多朋友不清楚他们的区别,能解释下吗?

  答:“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担保的性质和对买卖双方的双向惩罚性,意思是定金支付以后,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其不能主张退还,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其应当双倍返还;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在给付方支付订金以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给付方可以要求收受方退还。

  问:在生活中,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定金、订金呢?

  答:通常情况下,当双方都有明确的履约意向,合同履行过程中担心对方违约时,应该选择“定金”;当一方的履约意向不是很确定,后续可能存在变数,可以选择“订金”。

  问:当我们选择“定金”时,定金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问:定金的具体数额是由双方约定吗?是否有限制呢?

  答:定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但是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问: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是否能更改呢?

  答:可以更改,在一方交付的定金数额发生变化而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一般需要交付定金的往往是大额商品,一旦交了定金就不能轻易反悔,只能选择损失定金或者继续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 买不买?有规则!

  试用买卖合同中,哪些情形视为“同意购买”?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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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答: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问: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与否是否有选择权?

  答:是的,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问:哪些情形视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同意购买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呢?

  答: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也就是试用买卖合同中必须对使用费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该笔费用。

  问:试用买卖中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了,风险由谁承担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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