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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某小区一名长期拖欠水费的用户-王先生采取了法律行动。该用户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了居住房屋供水合同,但随后陆续产生了水费欠缴情况。尽管自来水公司多次催缴,该用户始终未履行缴费义务。
最终,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将该用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累计欠缴的水费及违约金共计约2500元。诉讼期间,该用户主动联系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然而,在签署调解书后,该用户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该用户的部分财产被查封和冻结。
案例点睛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
逾期未缴且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拖欠六十日以上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停止供水一段时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调解书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案例提醒广大用户,按时缴纳水费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对于长期欠费的行为,供水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用户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