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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熟人,张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借款10万元,但张某尚未还款便已去世。张某去世后,李某多次上门索要欠款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张某之妻赵丁,张某之父母张丙、姜戊,张某之子女张甲、张乙五被告诉至江都法院,要求偿还张某所欠债务。但是,五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法院另查明,张某遗产有某小区商品房中50%的份额,现妻子赵丁实际居住该房。
0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死亡后,其所欠李某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赵丁、姜戊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因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对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依法可不负清偿责任。虽然继承人赵丁也明确放弃继承,但继承人赵丁作为共有人仍实际管理、占有、使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享有50%财产份额的房屋。
因此,妻子赵丁是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实际管理者,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应以遗产实际管理者的身份在其所实际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负的上述债务。故法院判决赵丁在管理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借款。
03、法官提醒
债务人亡故后,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但仅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同时也警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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