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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要账公司阐述赤壁市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企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1 14:07:42 点击:161 来源:南通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t.hflmwl.com/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赤壁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不断延伸各项服务举措,推动涉企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促进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良性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满活力的司法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一批涉企典型案例。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一起在烧烤店内喝酒就餐,餐后李某某要求将就餐费用从该店厨师姚某的工资中抵扣,姚某拒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姚某及烧烤店店主陈某被李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姚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的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姚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系赤壁市某玻璃制品公司技术主管,并以技术入股该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本院提出李某某对该公司的生产运行至关重要,为该公司不可替代的技术核心和生产管理骨干,请求本院对李某某判处非监禁刑。

收到该请求报告后承办人前往李某某所在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有员工80多人,年产值高达3000多万元,李某某属于技术骨干,对公司运转十分重要。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另一被告人提起上诉,但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为该公司不可替代的技术核心和生产管理骨干,对该企业的生产运行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再结合李某某本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赤壁法院在立足依法审判、坚持惩治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尽量降低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丹某某医药公司诉御某某医药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9日,丹某某医药公司(甲方)与御某某医药公司(乙方)签订《渠道服务承包协议》一份,就甲方产品的销售渠道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渠道、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行为的违约金计算亦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丹某某医药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将约定的4000盒(20件)药品发货至御某某医药公司指定的康某公司,康某公司向丹某某医药公司支付了货款26000元。康某公司收货后将上述药品分别出售给益某某公司、白某社区九小区卫生服务站、卉某公司、星某公司、诚某公司。2023年10月,丹某某医药公司发现网上出现上述药品流通,遂分别从药师帮平台8处店铺共购买了34盒案涉药品,花费1867.03元(单价为46元/盒—68元/盒)。丹某某医药公司通过电子监管系统扫描购买药品的药品追溯码,发现该34盒药品均来自于其发货给康某公司的4000盒药品之中,且发货区域来自湖北、广东、河北、天津等地,遂要求御某某医药公司将上述**货物及时予以回收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丹某某医药公司称其仍在继续回购剩余**药品。据此,丹某某医药公司要求判令御某某医药公司赔偿违约金190000元;要求判令支付调查取证费1867.03元,并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元;要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御某某医药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丹某某医药公司与御某某医药公司自愿签订《渠道服务承包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御某某医药公司的在其他地区等销售行为构成协议中约定的“**”,即御某某医药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丹某某医药公司主张御某某医药公司支付其违约金190000元违约金,本院结合案涉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御某某医药公司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定由御某某医药公司按案涉货款金额支付丹某某医药公司违约金26000元。关于调查费及保全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律师费等费用因未提供相关的发票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御某某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丹某某医药公司违约金26000元、调查取证费1967.03元,合计27867.03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且被告御某某医药公司已主动履行该违约金的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问题。在丹某某医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直接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判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但药品经营和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其进行了严格地监管,对妨害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影响药品可追溯性的行为应当严格其责任承担,本案综合考虑双方企业发展、医药行业秩序稳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科学适用自由裁量权,酌定由御某某医药公司按案涉货款金额支付丹某某医药公司违约金,平等地保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裁判僵化和自由裁量权滥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南通要账公司来源:赤壁市人民法院

编辑:白冬梅

一审:舒永前

二审:梅正良

标题:南通要账公司阐述赤壁市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企典型案例
网址:http://nt.hflmwl.com/83.html
作者:南通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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