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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讨债公司讲述自家宅基地被侵占时,我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4-07-15 14:49:32 点击:74 来源:南通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t.hflmwl.com/

宅基地对于农村人来说,是安身立命之地,甚至是一个家族的根。许多农民在宅基地受到他人侵害的的时候,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何种宅基地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遇到纠纷该如何解决?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东西邻居,甲在西侧、乙在东侧。甲主张,乙在建造房屋时,强行占用了属于甲的宅基地约39.6平方米(南房基东西长4.5米、北房基东西长2.7米、南北长11米)。

甲向本院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中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甲,土地类别、用途为宅基用地,用地面积2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12”,共有使用权面积360平方米,四至显示“东边、南空、西空、北边”,四至平面布置图显示东边、北边均为街道,西边、南边均为空地。关于甲主张的宅基地具体边界范围,甲称只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甲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乙腾退乙侵占甲的宅基地并支付占用费,本案焦点在于甲宅基地四至具体范围的确定问题。现甲主张乙侵占其宅基地,但其并不能明确确认甲宅基地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甲因宅基地权属不清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先由行政管理部门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使用范围进行明确,在双方宅基地使用范围界限不明的情况下,此纠纷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甲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宅基地纠纷本质上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宅基地权属纠纷,此种情况是在宅基地权属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争议,另外一种是非宅基地权属纠纷,该情况是在宅基地所有权明晰的前提下,存在宅基地侵权、宅基地买卖等其他纠纷。

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可按照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存在侵权行为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很多纠纷发生在在宅基地权属不明确的前提下,主要表现在没有宅基地权属证明或者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但是存在记录的宅基地界限不清、四至不明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因排除妨碍、相邻关系产的纠纷,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作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确权,如对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大兴法院

标题:南通讨债公司讲述自家宅基地被侵占时,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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