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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张某因春季耕种需要向计某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当年秋收后还款,但一直未还款,经计某多次索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计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2016年1月张某向计某借款2,000元,用于当年耕种,双方约定秋收后还款。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合同有效。张某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目前收入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希望计某能够再宽限一段时间。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于12月10日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