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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汉阴法院汉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因急需用钱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还清借款及利息。刘某经多次催要无效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其妻子共同偿还借款。
调解经过
受理案件后,法官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到该笔借款系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并告知被告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不履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应当考察该对夫妻是否适用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其次,应当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债权人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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