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辉煌讨债要账公司!

南通讨债公司[16年讨债要债经验]南通要债公司_南通要账公司

客服电话:18130083965


债务资讯
讨债文章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遭遇欠薪不用慌,多种途径助您成功讨回工资!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徐州一装修公司关门、老板失联!员工投诉:还欠我工资……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借款合同起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不当得利判决后还不还钱怎么办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肃北政法:讨薪路上 法律援助为你打前站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欠钱不还怎么解决?快来掌握追讨债务的策略!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欠款265万余元未还,法院强制拘传促履行
南通要债公司介绍借钱没打借条还能打官司要债吗?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欠账不还法院起诉流程?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欠债不还也可能合法?这三种情况,知道了可能会帮助你!
南通要债公司介绍当今社会为什么出现老赖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江苏高院: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仍可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应对供应商催款的七大招!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业主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法律有规定,法院有判决!
南通讨债公司讲解起诉还款错过诉讼时效,欠款能否追回?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欠债人去世,亲属放弃继承遗产,欠款怎么办?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偿还主体如何认定?
南通讨债公司阐述男子在工地搬砖,被包工头拖欠了8个月工资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上海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请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还能要回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讨债的血泪经历您有过吗?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大疑问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母亲取去世儿子5.5万元存款遭拒,法院判了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公司有个同事借了 20 万网 贷,催债的电话都打到公司了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检法协力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债务是压在债务人身上的一座大山,让人喘不过气
南通讨债公司讲述陕西一男子在家中与人喝酒时,竟同意让对方与妻子发生关系,来抵销债务法院判了!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把人性扒光了的4句话,朋友关系再好,一旦利益冲突,马上就翻脸!
南通讨债 您的位置: 首页 >> 债务资讯 >> 南通讨债

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大疑问

时间:2024-06-26 16:07:19 点击:304 来源:南通讨债公司 官网:https://nt.hflmwl.com/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题3: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问题4: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问题5: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6:

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来源: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讨债公司转载于公众号:最高裁判实务

标题:南通讨债公司介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大疑问
网址:https://nt.hflmwl.com/78.html
作者:南通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X 二维码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